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申请表需提供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主管主办机构签署的初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论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可行性、自身具备的条件、能力优势、市场定位及经营方式等)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无违法违规材料(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7、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身份材料、个人简历、用工合同或协议、广播电视中级(含)以上职称材料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租租赁协议和不动产权证;自有产权办公场所提交不动产产权证)(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9、无外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