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进出口化学品办理危险特性分类检测报告?
流程如下:
广州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的说明
一、 流程
填写检验申请单→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资料初审→检测及评估→签发证书。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检验申请单——委托检验业务申请单(我司提供)
2. 申请人对其货物的成分声明
3.需审核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正本和电子版
4.需审核的货物的内外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和电子版
5.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自愿委托声明
三、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2L);
3.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3~5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电话联系;
5.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6.为了便于核查,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如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申请单备注栏上说明“退样”。
我们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是广州海关下属实验室,可以做危险化学品的测试,可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检验证书、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制MSDS和编制GHS公示标签。有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四、其他问题
1、证书有效期多久?
答: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提供样品和资料办理
2、没有样品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允许先办理,后面再补样品。
3、货到港了,还没办理怎么办?
答:可以立马提供资料办理,然后出回执去报关,等您收到货以后再寄样品给我,我再送到商检局。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TDG、GHS分类办理
化学品理化参数检测
依据GB、ASTM、EC等相关物性测试标准,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检测服务,为化学品登记、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
差示扫描量热DSC分析、pH值、闭杯闪点、开杯闪点、燃点、熔点/熔程、沸点、密度、粘度、金属腐蚀速率等
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等标准,向客户提供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证明、单项物理危险特性鉴定等服务
1. 货物运输(空运、海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服务与咨询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是MSDS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IATADGR)、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对货物进行分类鉴定,并对其运输安全性作出评价和建议,为货运企业的运输安全把关。同时,可为货物运输各环节的货主、货代、承运人提供各类货物的包装、适航(适运)性等咨询服务。
行业资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刻汲取大连“7·16”、青岛“11·22”、天津港“8·12”和江苏响水“3·21”等重特大事故教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二)制定本法是有效应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
我国自2010年起已成为全球化学品一生产大国,化工产能约占世界总量的40%,相当于欧洲和北美洲的总和。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0余万家,化工生产企业9.6万家,300余家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具有产业规模总量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区域范围广、安全管理链条长、涉及监管部门多,以及事故发展快、危害后果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亟需立法予以应对。
(三)制定本法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涉及部门多,涉及法规多,监管交叉和监管盲区等问题同时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不同行业领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提出了不同要求,造成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不够协调统一,存在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不够、衔接不紧等问题,亟需统一立法。
二、立法的简要经过和总体思路
起草本法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强化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将本法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统摄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生产、贮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四是立足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规范危险化学品鉴定和登记,以及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有关企业安全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登记和鉴定、规划布局、生产和贮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废弃处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1章、137条。
(一)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界定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增加兜底条款,规定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第六条)。
(二)加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
为从源头上优化化工企业布局,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设立化工园区应当符合有关人民政府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城,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研发的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第二十九条)。严格危险化学品研发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增加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七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第七十六条),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七十七条)。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为保护有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第五十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十八条)。
(五)明确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一章,依照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办国办有关意见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求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等)。
(六)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实施“三证合一”。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合并为一证,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面标注企业的类型,包括生产、经营、使用三类(第六条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安全审查流程、提高许可效率(第六条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是对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七)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手段
为推动运用“互联网+”的方式,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加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有关工具、设备、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20余种行政处罚。明确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既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又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方式(一百零八条至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