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标
一、由xx服务局组成评标委员会,依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二、评标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
2. 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
三、评标程序及方法:
1.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评估。
2. 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
3. 综合投标单位的管理、业绩、报价进行综合评估。
4. 质询工作应由全体评委参加。
5. 评委会开会确定中标单位。如有并列中标单位应通过举手表决,确定*终中标单位。
6.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以电话形式通知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xx服务局